變更使用執照申請

2025-06-05

每一棟合法建物都有使用執照,內容標示該建築物年代、構造、用途等相關訊息,變更使用是指建築物在原有基礎上,將原核定使用類組或建築結構、防火、安全、停車空間等與原核定不合的項目進行調整或更改,並需要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是依據相關規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更詳細的說明如下:

法律規定為何?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建築法第73條、第91條)

變更項目舉例:

  1. 建築物使用類組的變更: 指建築物原核定用途(辦公室)變更為另一種用途(餐廳)。
  2. 建築物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3.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走廊、緊急進口、排煙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台、防火間隔等之變更。
  4. 消防設備之變更。
  5. 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6. 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7. 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8. 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9. 農地解除套繪。

行政流程為何?

  1. 圖說審查:檢具變更後建築、室內裝修圖說、文件等向建築主管機關(室裝審查機構)提出申請圖說審查。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可後向消防主管機關申請消防審查。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約30工作日)不含消防
  2. 按圖施工(建築、室裝、消防):依核准內容按圖施工。(依實際工期)
  3. 竣工勘驗(建築、室裝、消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約30工作日) 不含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