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使用執照申請
2025-06-05
每一棟合法建物都有使用執照,內容標示該建築物年代、構造、用途等相關訊息,變更使用是指建築物在原有基礎上,將原核定使用類組或建築結構、防火、安全、停車空間等與原核定不合的項目進行調整或更改,並需要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是依據相關規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更詳細的說明如下:
法律規定為何?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建築法第73條、第9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