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許可申請

2025-06-05

內裝修審查許可,是指為了維護建築物的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等,在進行室內裝修前,需要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許可,並由其審查所提交的裝修圖說和相關文件,以確保裝修工程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於工程竣工經查驗符合規定後,發給合格證。 簡而言之,就是該建築物的室內裝修工程已經通過政府的竣工查驗,符合安全、合法規定,可以合法使用。 更詳細的說明如下:

法律規定為何?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者將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建築法77條之2、95條之1)。

適用範圍為何?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例~戲院、商場、餐廳、醫院、銀行、旅館等;六層以上的集合住宅;或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建築。

室內裝修行為:

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

行政流程為何?

簡易程序:

住宅或申請樓層符合一定條件,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

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般程序: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

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