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1。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係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建築物若屬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公眾使用者,該建築 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即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 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包括哪些項目?
防火避難設施類:1. 防火區劃 。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3. 內部裝修材料。4. 避難層出入口。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6. 走廊(室內通路)。7. 直通樓梯。8. 安全梯。9. 屋頂避難平臺。10. 緊急進口。
設備安全類: 1. 昇降設備。2. 避雷設備。3. 緊急供電系統。4. 特殊供電。5. 空調風管。6. 燃氣設備。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 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 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供 H-2 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 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 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 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 及緊急供電系統。
3。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不合格該如何處理呢?
(一)提具改善計畫者應於限期改正完成後,再行申報。
(二)不合規定者限於通知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改正完成,再辦理覆核。
(三)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
4。違章建築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倘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附建 違建,違建部分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申報, 以維公共安全。至於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則不予受理其申報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由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程序處理。(參見內政部 90 年 11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9067311 號函)
5。如何確認是否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程序?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申報後,申報書經主管 建築機關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會發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俟接獲該通知書始完成申報程序。不過,如 有檢查不合格項目提列「改善計畫書」者,申報人必須按通知書所載的「改 善期限」自行改善完竣, 並於改善後重新申報。
6。建築物發生公安意外會有刑責嗎?
依據建築法第 91 條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 用人違反第 77 條第 1 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 定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 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
7。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時,未領「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可採用何種替代文件?
未申領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得以「合法房 屋證明文件」替代使用執照。該文件除「合法房屋證明」外,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得依內政部 63 年 3 月 8 日臺內營字第 575150 號函第 2 項規定四種文件:(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 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收據。
8。安全梯間可以設置柵門阻止同幢住戶到屋頂平台嗎?
安全梯不僅是逃生避難動線,而且安全梯及屋頂平台之產權非屬私人專有, 而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故頂層住戶不得擅自設置柵門阻止同幢住 戶到屋頂平台。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住 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 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 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 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違 反上開規定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 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49 條 規定,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 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9。安全梯間一定要完全淨空嗎?在不妨礙逃生避難情形下得否裝修隔間或擺設物品?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第 5 款規定 :「各樓層進入安全 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台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梯或特別安 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 規定略以 :「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設 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妨礙出入。」據此,安全梯間內除不得營業 使用外,與樓梯同寬之逃生避難路徑均不得設置任何勿隔間或擺置物品。 至於不妨礙逃生避難之前提下,剩餘空間 ( 排煙室除外 ) 裝修隔間或擺置 物品上非法令所不許,但仍不得供作居室或營業使用。
